关于“制定出台开征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税(费)
有关法律法规”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税费制度是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现行与资源开发直接相关的税费主要有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也有一些涉及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这些税费政策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体现了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带来破坏的补偿。同时,中央财政也通过转移支付手段逐步建立完善对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
一、现行税费制度体现了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带来破坏的补偿
(一)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
为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增强资源产地政府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服务能力,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收益分配制度,已体现了对矿产资源开发地的利益保护和生态环境补偿。如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地表塌陷、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开征了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收费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如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2∶8分成;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实行中央与省、直辖市5∶5分成,与自治区4∶6分成;资源税收入中除海洋油气资源税归中央外,其余全部归地方政府。上述收入中,地方分享部分主要用于治理资源开发地的环境污染、生态补偿以及发展后续接替产业等方面;中央分成部分主要通过项目等方式返还地方,用于支持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矿产综合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工作,并在安排项目时向资源开发地倾斜。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改革全面推开后,将增加矿产地财政收入,并重点用于矿区环境治理、生态补偿等方面。
(二)环境保护费改税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及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主要思路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通过实施排污费改税,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环境保护税拟作为地方税,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利于为地方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也在不同环节相互配合、共同发挥调节资源开发利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作用。例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水土流失防治、沙漠化防治、植被恢复和重建等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生产、重大农林植物灾害防控等现代农业技术都是高新技术的重要内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纳税人销售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等,还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对占用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通过转移支付构建了多层次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多层次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一是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方式,加大对国家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等地的转移支付力度,显著提高了这些地区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二是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面支持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还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等8个主要草原牧省(区)全面建立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下一步,中央财政在继续加大对上述区域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将继续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实施有效的奖惩机制,引导地方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
总的来看,考虑到上述政策已经体现了对资源地的生态环境补偿,从统一、规范和简化税费制度的角度出发,不宜在资源税等税种之外,再另行立法开征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税(费)。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所提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补偿的相关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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