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家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2年实施以来,有关部门不断结合我国经济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完善政策内容,稳步扩大政策支持范围,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改变社会就业理念、促进弱势群体创业就业、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资金支持力度。截至2013年年末,中央财政已累计向各地拨付贴息资金258.36亿元,其中2013年当年拨付95.41亿元,同比增长55.42%;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919.97亿元,其中2013年发放437.09亿元,惠及妇女67.82万人,有力地支持了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实现增收致富梦想。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地方近年来出现了随意扩大政策扶持对象、缺乏风险管控意识、盲目扩大贷款规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为了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管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于2013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和财政贴息对象,强化贴息贷款审核发放和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要求,完善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政策。
对您提出的建议按照“老贷老办法,新贷新办法”落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问题。根据《通知》有关规定,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因此,现行财政贴息政策实际上执行的就是“老贷老办法,新贷新办法”,即2013年10月1日前除东部九省市以外地区发放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2013年10月1日以后上述地区发放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5%,地方财政承担25%。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做好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贴息资金到位工作。同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承担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贷款程序,并加强商业性创业贷款对妇女创业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改进提升对妇女创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此外,还将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普及活动,帮助城乡妇女了解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为业务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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