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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中央对宁夏社会保险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问题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2009年,我国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11年同步开展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按照试点政策规定,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人数为4.98亿,其中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数为1.38亿。2009~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1 960亿元,其中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7亿元。 

  目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是2009年新农保试点时确定的,即每人每月55元,中央一直没有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主要考虑:新农保与城居保试点工作开展以后,试点地区广大城乡老年居民得到了实惠,而尚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也强烈要求加快扩大试点,如果在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以前中央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可能会引发非试点地区的进一步攀比。但是根据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政策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中央规定的统一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012年年底,新农保和城居保已经实现制度全覆盖。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并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目前,我部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问题,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包括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力度,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关于提高中央财政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标补助比例问题 

  近年来,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中央财政逐年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并注意向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内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倾斜。1998~2013年,中央财政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94亿元,为确保包括该自治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您提出的提高中央财政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标补助比例问题,我们认为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主要考虑:一是公共财政应着眼于弥补市场失灵,对没有经费来源、必须由政府支持的社会事务(如社会救助、灾害救济等)给予保障。而社会保险的本质属性则是制度的内在精算平衡,即国家通过从单位和个人筹集社会保险费用满足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需要,对基金收支缺口主要采取制度内措施予以解决,如提高缴费比例、延迟待遇领取年龄、降低待遇水平、加强征缴管理等。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来国家每次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时,中央财政对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内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调标均按所需资金的40%予以补助,而对北京等东部地区不予补助,已经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关心。在此情况下,如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标补助比例,可能既会混淆社会保险与公共财政的本质属性和定位,也会弱化地方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职责。二是目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补助政策是统一的,如单独提高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补助比例,将会引发其他省份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省份的攀比。 

  三、关于下调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小微企业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问题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可见,上述规定已经充分考虑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低收入群体的承担能力。社会保险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若进一步降低缴费基数,将会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参保人待遇水平。因此,不宜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制度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各类企业只有按时足额缴费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此,如对小型微型企业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仅会易引发其他企业的攀比,还会影响社会保险政策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近年来,由于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增长快于支出、基金结余逐步增多,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份先后调整了失业保险费率。为切实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人的负担,适当缓解企业缴费压力,有效解决失业保险费率偏高问题,我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统筹考虑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失业保险费率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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