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提高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退耕还林工程对于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你们在建议中反映了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体现了对林业生态建设的关心、对退耕农户生活的关怀和财政支农工作的关注,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退耕还林工程启动实施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截至目前,已累计拨付退耕还林工程财政资金3 994亿元,其中粮食和生活费补助2 557亿元。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中央财政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一是从2007年起对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的退耕农户,中央财政安排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继续支持解决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安排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624亿元。二是从2008年起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813亿元,支持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该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按照国发〔2007〕25号要求,中央财政在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时,从中部省份适当统筹资金,对阿坝州所在的四川省部分特殊困难地区予以了倾斜支持。
对于你们提出的提高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标准的建议,我们认为需要慎重考虑以下四点因素:一是退耕还林单位面积的累计补助标准已经较高。根据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期限,还生态林补助年限长达16年、还经济林长达10年。按照补助标准累计计算,中央财政对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还生态林达2 050元、还经济林达1 300元;对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还生态林达2 890元,还经济林达1 825元。二是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退耕还林营造的林木可产生收益。退耕地营造生态林且符合区划界定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国家级公益林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退耕地营造经济林的,已经可以获得一定经济收入;营造商品用材林的,可以利用已经形成的郁闭条件,开展林业种养业获得经济收入。三是目前的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在退耕还林工程启动之初,农民的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全部来源于微薄的种粮收入。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具备明显的“以粮代赈”效果。这些年来,国家逐步将农村教育、养老、医疗乃至住房、道路等均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对于特别贫困的群体,国家还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托底”制度,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生计保障功能大幅度减弱。四是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民对耕种陡坡耕地和沙化地所得收入的依赖程度降低,相当一些地区出现了主动撂荒的现象。综合上述因素和情况,我们认为目前暂不宜调整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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