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小型加工企业税收由增值税改为营业税”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形成了增值税主要对货物征收、营业税主要对服务征收以及消费税对部分货物进行调节的新的流转税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个行业相互融合,行业边界愈加模糊。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的税收累积效应和额外征纳成本,抑制了企业间分工协作的深化和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服务业的发展,这一状况妨碍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急需作出改变。由于营业税是对各流转环节的全部流转额征税,重复征税因素难以根除,而增值税对增值部分征税,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制度上有利于社会化分工协作,促进专业化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营业税无法比拟的优势,全面替代营业税是大势所趋。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货物和服务的重复征税,并消除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带来的税制不统一问题,国家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涉及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根据国务院2013年召开的第4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对包括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在内的其他行业的“营改增”方案进行统筹研究。
我们理解,你们之所以提出对中小型加工企业税收由增值税改为营业税,初衷是想减轻中小型加工企业税收负担。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活力的源泉,在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一直以来,国家十分重视通过税收改革的实施和税收政策的出台,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营改增”改革作为国家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完善税收制度的同时,对包括中小型加工企业在内的加工制造企业减税效果也十分明显。据统计,“营改增”从2012年开始试点至2014年5月,累计减税超过2 500亿元。这其中,原增值税纳税人,由于购进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也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随着营改增范围的逐步扩大,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会更加充分,重复征税因素将消除得更加彻底。
此外,国家还专门对中小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等。
下一步,在认真落实上述政策的同时,我们将适时完善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包括中小型加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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