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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金融创新、加大财政投入,
大力扶持青年创业”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8日

  创业是劳动者实现自身就业的重要形式,也是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实现就业增长的重要途径。为了扶持青年等劳动者自主创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关于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低档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收费政策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008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一是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对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相应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提高了最高贷款额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其中妇女人均最高额度为10万元。三是在贷款利率方面,对于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四是在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方面,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一定比例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给予相应贴息。 

  四、关于鼓励青年创业的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 日起的12 个月)。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减轻青年劳动者的创业负担,积极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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