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整合农业补贴及农业政策性保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
确保农业稳定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8日
一、关于提高主要农产品生产大户补贴水平,并实行农业生产资料补贴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多予、少取、放活”的战略部署,不断增加对“三农”的投入,加大对农牧业生产的补贴力度,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四补贴”政策以及畜牧良种补贴政策等。2012年,中央财政“四补贴”支出达1643亿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年初预算安排“四补贴”1700.55亿元,比2012年增长3.5%。
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有效激发了农民种粮和从事农牧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实现了粮食生产“九连丰”和农民收入“九连增”,推动了现代农业建设。针对农业补贴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央财政也一直在不断调整和完善补贴政策。为了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率,鼓励引导适当规模经营,发挥种养大户的积极作用,2012年起,中央财政在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五省开展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在稳步提高种粮农民粮食补贴水平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对种粮大户的倾斜,以鼓励和引导土地流转和合作经营,促进我国粮食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与此同时,畜牧良种补贴也逐步向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户倾斜。2013年,中央财政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继续推进农业补贴政策向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倾斜的试点工作。今后,中央财政将按照稳定存量、调整增量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农业补贴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倾斜,向粮食等重点农产品倾斜,向主产区等重点优势区域倾斜的政策措施。
考虑到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带来的成本增支影响,中央财政专门制定实施了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按照“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建立了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适当补贴农资价格上涨时的种粮农民的成本开支,从制度上保证农民种粮收益不因农资价格上涨而减少。2013年,中央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农资综合补贴1106亿元。
二、关于一般性农产品以农业政策性保险为主问题
农业保险对于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2年,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农业保险条例》,并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保险条例》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为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同时考虑到各地对农业保险的多元化需求,以及现阶段各级财力状况,中央财政现阶段支持农业保险的重点主要是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同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支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引导保险机构发展纯商业化险种,推动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对中央财政给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国家已先后多次提高补贴比例。对地方财政支持的特色农业保险,需由地方财政结合财力统筹研究。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覆盖面和比例问题。
三、关于制定相关农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生产者、经营者骗补行为的处罚问题
为确保农业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中央财政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完善补贴方式,不断强化资金监管。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先后印发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等。这些办法的制定实施,对强化农业补贴资金监管,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强监管,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完善补贴管理、发放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地方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强化审核把关,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四、关于由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问题
农业保险工作比较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协同推进。《农业保险条例》明确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农业部门在内)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等相关工作。“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因此,农业部门作为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参与了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同时,据了解,在很多地方农业保险具体工作中,基层农业部门也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遵照《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包括农业部门在内)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功能。
五、关于加快建立全覆盖的农民养老医疗保障体系问题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启动试点。在之后的三年之间(2010-2012年),经历了扩大试点、向老少边穷地区重点倾斜、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现制度全覆盖几个重要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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