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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发展天使投资促进科技中小企业成长”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1日

  中小企业是我国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在经济增长、科技创新、解决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长期以来,融资难一直困扰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科技型企业等中小企业创业初期融资问题更加突出。近年来,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创业投资市场快速发展,机构数量和资本规模迅速扩大,已成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之外的另一重要融资渠道。但创业投资企业出于逐利、避险等原因,往往将投资目标选定为已发展较为成熟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初步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而对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企业缺乏投资热情。为更好的发挥创业投资企业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积极作用,中央财政将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投资作为重要的政策着力点,积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税收政策

  为鼓励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2007年国家出台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保留了该项政策。

  关于您提出的“将此政策的优惠范围扩大到天使投资的个人”的建议。考虑到天使投资个人大都为成功的企业家和富裕阶层,作为天使投资者,虽然在对初创企业的投资中承担了较高的风险,但一般也取得了较高水平的收益,且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更看重的是天使投资带来的成就感和获得的社会尊重。如对这部分高收入者的投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不尽相符,对此类政策还需慎重研究。

  二、资金政策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运作特性和风险偏好,中央财政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开展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工作。

  (一)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07年,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阶段资本缺失问题,中央财政设立首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支持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支持创业和技术创新。其中,阶段参股是中央财政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中央财政出资额的2倍,同时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让利和风险分担,从而有效带动了社会资本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实现了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目标的有机结合,是财政性资金市场化运作的有益尝试。截至2011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引导基金15.6亿元。其中:通过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无偿资助方式安排资金6.5亿元,带动了约73亿元创业投资资本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阶段参股方式安排资金9.1亿元,参股设立了37家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63亿元,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国家引导基金的成功运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并且为地方设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截至目前,全国区域性引导基金已达35家,总规模达355亿元。

  (二)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精神,自2012年起,中央财政分5年安排150亿元,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发展。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上述政策措施在引导资金等生产要素向实体经济领域中小企业汇集,调动社会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您所提建议,对于财政引导天使投资等创业投资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结合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改进支持方式,继续推动引导基金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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