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促进就业、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和确保社会和谐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企业代收业务较多的特点,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物业企业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收款项,这一差额征税政策切实减轻了物业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体现了对物业企业的支持。
为了鼓励企业吸纳安置就业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其中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是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优惠手续之日起作为开始时间,优惠期限为3年。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安置人员就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问题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二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均可按规定享受。
三、关于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政策扶持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于改善我国城镇居民居住生活条件、吸纳就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国务院2003年印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物业维修、养护等做出了全面规定。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新兴行业,还普遍存在服务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业主自治能力不强、业主委员会建设滞后等问题,因此,我们原则赞同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对新、旧物业服务行业予以适当政策扶持和引导。是否给予补贴优惠政策,由于各地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各有差异,建议由地方政府自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