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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和完善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的财政政策”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加快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这直接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也有利于我们把保增长和调结构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势头。秸秆能源化利用作为一个新能源领域,对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化石能源约束加剧、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国际共识的形势下,发展包括秸秆能源化利用在内的生物质能已成为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举措。国家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产业发展。

  一、资金支持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明确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高于当地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订版)》也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另外,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用于对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所发生的额外费用进行补贴。电价补贴政策提高了秸秆发电企业的盈利能力,为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效率创造了条件。

  另外,2008年我部还出台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735号),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利用生产企业,根据实际销售秸秆能源化产品折算的秸秆耗用数量和规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通过财政补贴,有效缓解秸秆经济性差问题,提高企业盈利能力,促进秸秆能源化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二、科研投入

  近年来,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及其配套政策的要求,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支持科技创新。为促进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进步,中央财政通过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对包括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等在内的科技研发进行支持,帮助企业提高秸秆能源化利用效率,减少污染。

  另外,中央财政还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了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经费,支持开展农村能源职业技能开发、秸秆综合利用科普宣传与培训,解决一些地方对秸秆综合利用认识不到位问题,并支持围绕秸秆能源化利用、农村沼气等进行技术开发集成和前瞻性研究,提升农村能源技术工艺水平和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促进地方发挥资源和产业优势。

  三、税收优惠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销售以农作物秸秆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了保证税法中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会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会同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对上述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属于优惠目录范围,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对于您提出的国家对综合利用项目奖金补助及产品税收的减免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不能有效促进秸秆规模化利用的问题,考虑到产业链的传导作用(如直接受益企业的适度让利),有关支持政策会传递给直接受益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在解决秸秆能源化利用经济性差问题的同时,对秸秆收储运体系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带动作用,最终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用户受益、产业发展。

  下一步,在继续落实好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我们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秸秆能源化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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