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廉租房建设资金扶持力度”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一、关于中央要科学制定地方住房保障目标任务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廉租住房工作计划的通知》(建保[2008]122号)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实物配租比例等,均由城市人民政府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并向中央报送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因此,中央向地方下达的目标任务,是根据各省上报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核定的,不会出现中央单方面制定地方住房保障目标任务问题。
二、关于提高西部地区廉租房建设资金补助标准问题
为加快解决中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7年-2010年,中央已向四川省安排预算内投资新建廉租住房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58.6亿元。同时,为减轻中西部地区筹资压力,2010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新建廉租住房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444号)规定,中央对西部投资补助标准由现行的400元/平方米提高到500元/平方米。因此,代表所提建议已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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