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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残疾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分担机制”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工作。近年来,为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21号)、《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等有关精神,中央财政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支持力度。一是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决定从2006年起逐步将包括特殊教育在内的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2007年保障机制又进行了调整完善,将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扩大到全部农村学生,提高了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和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位标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所需的各项资金采取了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的方式。其中: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负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负担。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中央对中西部地区按照5:5比例分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中央给予适当奖励。为体现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支持,中央核定各项经费时对残疾学生统一按初中学生标准承担经费。2009年,提前一年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改革目标。全国中西部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最低达到小学300元、初中500元,东部地区最低达到小学350元、初中550元的水平。全国约1.3亿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教科书政策,中西部地区约1228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获得生活费补助。同时,对包括残疾学生在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住宿费。您所关心的对残疾学生实施“三免一补”问题,实际上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已经实现。二是200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面免除包括特殊教育学生在内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支持和引导各地做好免除学杂费的工作,中央财政对已经整体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省份,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奖励资金。2008—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城市免学杂费奖励资金94.6亿元,全国每年约2900万名城市义务教育学生享受免学杂费政策。三是中央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特殊教育补助专款,用于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通过上述政策,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特殊教育学生,都将享受国家免费义务教育,并同步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 

  关于您提出在有条件的时候,对残疾人实行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免费教育的问题。我们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目前,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资助政策体系。从2007年秋季开始,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所有在校一二年级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给予1500元的生活补助,2009年受益学生达到1120万名。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决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24亿元,受益学生达426万名。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普通高中和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生都将享受相应的国家资助,届时,特殊教育学生受教育权利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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