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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创业政策体系”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一、关于拓宽创业融资渠道,解决创业融资难问题

2002年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来,我国建立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2008年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一是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原有政策已经明确的借款人范围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相应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提高了最高贷款额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其中妇女人均最高额度为10万元。三是在贷款利率方面,对于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四是在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方面,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一定比例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给予相应贴息。

二、关于完善落实扶持创业者的财税政策,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问题

关于设立创业专项扶助基金。目前我国已出台了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小额贷款及担保政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目前,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已经扩大,如上所述,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均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的小额担保贷款及风险担保政策。另外,《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国家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因此,我们认为,目前不宜再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

关于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现行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其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对鼓励创业的作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2008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低档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20091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4%统一降至3%;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另外,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112010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还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等。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现行就业税收政策进行完善和整合,以体现促进重点人群就业创业的政策导向。

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的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等文件,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支持就业工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今后,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并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收费政策环境。

三、关于建立公共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服务问题

为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我国建立了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等相关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县级以上财政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给予必要支持。鉴于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已有明确的资金渠道,并能提供各种服务,因此,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不宜另行建立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否则容易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四、关于将中小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问题

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规定。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通过加大采购信息透明度和降低参与门槛等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增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从近两年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越来越多,获得的采购合同逐年增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要求,我部已起草了《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但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皆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范围太广,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待新的标准出台后,我部将据此研究出台《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五、关于扩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向全社会开放问题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整合、共享。同时,大力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门户网站建设,目前“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已正式开通,实现了以信息资源共享带动实物资源共享,为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提供便利服务。此外,我部还会同相关部门发布有关规章制度,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2008年,科技部会同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08]722号),要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尽快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并开展运行服务。2009年,科技部会同我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明确规定,要面向企业开放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资源,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公共科技资源进一步面向企业开放,推动高等学校、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技术成果,促进人才向企业流动;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分析检测中心等向企业开放的力度。今后,相关部门将按照技术创新工程有关规定,推进国家创新基地向企业开放,运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六、关于加强创业培训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明确规定,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要求全面推进创业培训,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因此,目前创业培训政策已有明确规定,职业培训补贴也有资金渠道,各地应充分利用并落实好现行政策,支持劳动者积极创业。

七、关于通过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层次人才补贴,拓宽其就业渠道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提出,进一步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对高校毕业生到上述地区和单位就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作了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专门明确向其发放高层次人才补贴。

八、关于加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集群建设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缓解就业压力,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同时明确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按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创业服务平台,为各类群体创业提供有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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