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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化解农民贷款难”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一、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体系的核心,是加快“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环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问题,自2004年以来连续在7个中央1号文件中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综合运用货币、监管、财税等政策工具,逐步建立健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长效政策体系,在加快农村金融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户贷款等涉农信贷投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根据中央有关精神,近年来财政部门在建立财政促进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政策体系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主要措施:一是出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二是出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支持其健康持续发展。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和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给予营业税全免、利息收入按90%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对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县域以下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减按3%征收营业税。四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出台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在20082010年间,金融企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可在税前扣除。上述政策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包括农户贷款在内的涉农信贷投放力度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财政部门将根据2010年中央1号文件等精神,研究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扶持政策体系。

三、财政支农资金属于一般预算资金,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财政部门不得将支农资金提前转出国库单一账户,存入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或拨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但如果财政支农资金的最终收款人按个人意愿将收款账户开设在农村信用社,只要农村信用社能够参与银行间资金清算,包括财政支农资金在内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都可以支付到收款人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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