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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就业项目政策支持
力度”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2日

  一、关于明确就业专项资金占各级财政支出比例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问题

  为确保就业工作的开展,《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近年来,各级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据统计,全国各级财政投入的就业专项资金从2003年的99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621亿元,年均增长30%,累计投入265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1706亿元。截止2010年底,全国就业专项资金滚存结余达到277亿元,相当于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41%此外,各级财政还安排了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复转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就业的专项扶持资金。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有力地确保了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支出绩效评估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科学编制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以奖代补”的机制,测算分配好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包括中原地区在内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做好就业工作。

  二、关于扩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从2005年开始,就业政策不断调整、拓展、充实,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具体包括资金补贴、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多方面内容,体现出内容多、范围广、门槛低、含金量高的突出特点。按照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支出、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近年来,根据就业政策的调整,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也进行了相应的拓展、调整和充实。如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进一步扩大了职业培训补贴覆盖范围,明确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镇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的,可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和城镇家庭困难的学员,除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外,还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等。因此,涉及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补贴问题,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以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根据就业政策调整变动情况,做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拓展、调整和充实工作,同时,继续加强对地方就业工作的指导,鼓励引导地方政府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实施更符合地方实际的政策措施。

  三、关于建立中国中部人力资源市场问题

  在区域中心城市设立国家级人力资源市场,带动本区域市场发展,提升服务当地和辐射周边的能力,推动地区间承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紧密结合,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成功经验。1996年,原国家人事部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了中国中原毕业生人才市场。这一市场不仅促进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而且在人力资源开发,提升就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紧密结合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国中原毕业生人才市场的基础上,围绕国家和地区发展战略,加强工作指导和支持力度,促进中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动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紧密结合,为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四、关于建设国家级创业培训服务示范基地和省级公共实训中心问题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培养高技能人才队伍,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战略的根本措施。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发展目标,并设计了12项由国家层面组织实施的、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人才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核心是从2011年到2020年,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的培训机构、重点职业院校、城市公共实训基地等,建成1200个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其中重点围绕十大振兴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建成40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并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具体实施办法的研究制订,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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