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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三农’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一、关于加大财政支农投入问题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的各项方针政策,始终把支持解决“三农”问题放在财政工作的突出位置,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创新投入机制,实现了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2006年和2007年,仅中央财政对“三农”的支出就达7835.5亿元。2008年,中央财政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大幅度增加对“三农”的投入,使投入总量、增量、增幅以及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都明显高于上年。目前,在年初安排“三农”投入5625.6亿元(比2007年增加1307.3亿元、增长30.3%)的基础上,根据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又增加252.5亿元,用于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在大幅度增加投入的同时,国家财政还积极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功能和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深化农业投入机制创新,积极探索财政贴息、以物代资、以奖代补等行之有效的投入激励手段,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支农资金增长机制。

  二、关于加强和改进“三农”金融服务问题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是当前金融工作的重点,中央明确要求务必在解决“三农”金融服务不足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近年来,有关部门通过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农村信贷投放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特别是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决定的二元金融矛盾还十分突出,农村金融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金融体制机制不健全、金融功能不完备、基础设施不配套等问题仍然存在,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部分地区还存在贷款难问题。目前,银监会已牵头成立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专题工作小组,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的要求,对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有关问题进行积极深入的研究探讨。

  三、关于放开民间资金进入农村金融机构条件的问题

  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竞争不充分等问题,银监会于2006年底印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管理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除贷款公司外,其他机构均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参股。但出于审慎性考虑,在新型金融机构准入管理方面,规定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作为发起人,入股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20%,其他单一自然人、单一企业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并将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适当调整相关政策。

  四、关于放开对民间资金发起设立非正规金融组织业务范围问题

  金融机构是具有较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其经营成败事关广大存贷款人利益甚至社会稳定,世界各国均对金融机构实行特许经营。目前,有关部门已出台政策,允许民间资金投资参股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放开其业务范围问题,应根据试点情况及金融监管的要求研究决定。

  五、关于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及农业风险分散机制问题

  目前,我国农业巨灾风险防范机制已初步建立。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中央财政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管理办法,“农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同时,农业部、保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已着手研究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大)灾风险防范及保障体系,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深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以尽早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风险防范及保障制度。

  六、关于在农村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要把一定比例的存款投放当地的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多次强调“县域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目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专题工作小组已将此问题列为工作重点,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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