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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给予补助”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的规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同时,由地方财政设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以为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各类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为积极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的有关精神,我部目前正在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政策,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年度增长达到一定规模的地方,中央财政将研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有关资金全部补充地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以鼓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上述政策将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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