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决定从2007年秋季开始,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高瞻远瞩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为此,中央和地方财政2007年秋季学期投入的经费约154亿元。全国高校有5万名优秀学生获得了每生每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约有52万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了每生每年5000元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约有348万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我国高等教育形成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资助体系。
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发[2007]13号文件有关“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规定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2007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试点政策规定,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无须担保或抵押。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均可在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支付。同时,为鼓励上述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考入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其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分担50%;东部省份,逐省确定分担比例。
经过各方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07年12月底,5个试点省市共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13.5亿元,获得贷款学生11.3万人。为此,全国财政安排贴息690万元,风险补偿金8982万元。试点工作和国家奖助学金制度的实施,为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去年录取的新生顺利入学解除了后顾之忧,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试点省份认为,这项政策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基本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大学的现实问题。同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调动了经办银行的积极性,也方便了学生和家长及时获得贷款。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有关精神,在巩固5个省份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大力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努力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通过贷款顺利完成学业。
至于代表们提出的把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师范生免费教育有机结合,对毕业后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免于还贷的建议,我们认为十分重要,值得有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和采纳。目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有关精神,2006年9月,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了《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 133号),决定自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同时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做好此项工作。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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