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支持少数民族自治县经济发展有关政策”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中央财政在安排有关资金时,十分重视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中央与各省、直辖市5:5分成,与自治区4:6分成。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项目形式返还给地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等支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中央与地方3:7分成。中央分成部分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上述两项资金在分配时,都向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体现了中央财政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支持。对于耕地开垦费和水资源费,目前这两项收入都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已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为进一步完善欠发达地区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同时,中央财政将继续督促各地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分配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安排矿产资源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以及水资源费时,应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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