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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让农民‘安居’
之后能‘乐业’”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

  一、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近年来,国家为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明确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并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医疗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主要是依托现行政策,通过完善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来解决,而不是为其建立单独的一套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您提出的建立和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建议,从我国具体国情看,目前大规模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尚不成熟。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及有关文件精神,在一段时期内农村养老保障仍将采取以家庭保障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今后,财政部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完善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二、关于失地农民培训就业机制问题

  促进失地农民实现就业是解决其长久生计的根本途径,国家为此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城市规划区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可以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如果进城务工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2006年,中央财政在下达地方的就业补助资金227亿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包括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下同)中,包括了支持地方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资金,并将进城务工劳动者较为集中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等东部沿海7省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要求7省市将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在城镇务工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2007年,中央财政继续在对地方就业补助资金230亿元中安排了用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资金。

  另外,从2004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产粮大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开展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培训。截至2006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2.5亿元,培训农民880万人,760万人实现了转移就业,转移就业率达到85%以上。2007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了投放力度,安排资金9亿元,人均补助标准由2006年的171元提高到257元,其中西部地区的人均月补助标准为300元。

  今后,财政部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和转移培训工作,并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强,继续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转移培训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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