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
一、关于出台《农村社会保障法》,依法规范农村社保工作问题
近年来,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深入开展和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确有必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和依法进行。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规范了农村五保工作,有力促进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今后,财政部将继续加强调研,不断总结经验,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
二、关于农村社保资金的筹集问题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渠道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体系,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如新型农村医疗制度采取政府、个人共同承担的筹资机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五保供养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等安排资金。据统计,2003-200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54.99亿元,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8.5亿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安排了资金投入。2006年,地方各级财政累计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41.6亿元。今后,随着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深入发展,各级财政还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您提出的征收统一社会保障税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筹资的建议,我们认为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税,主要是指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正规就业的劳动者,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税收,也有一些国家对其他收入或特定经济活动按一定比例征税专项用于社会保障事业。为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建立起高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机制,确有必要研究社会保险费改税的问题。但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条件,各级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所需资金主要通过一般税收筹集,在经常性预算中列支。今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增强,即使不在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也将不断加大,更好地满足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资金需要。
为解决农村低保资金来源问题,《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06号)明确规定,农村低保资金筹集以地方为主,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2007年,中央财政已经下达地方农村低保补助资金30亿元。由于农村低保资金已有渠道安排,而农村扶贫开发的目的是提高农村贫困人口收入、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进步,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互为补充,为保证农村扶贫工作的资金需要,不宜将扶贫资金用于农村低保。
此外,您提出的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的建议对我们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很有借鉴意义,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并加以吸收。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研究乡镇社会保障队伍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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