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建议提案>财政部2007年“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答复摘要专题栏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增强其转移就业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为了落实政府责任,国发[2006]5号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民工工作。

  为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在职业介绍方面,规定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在职业培训方面,规定各地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在职业教育方面,规定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在社会保障方面,规定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所需经费,中发[2004]1号等有关文件均规定,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2004-2006年,中央财政共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专项资金12.5亿元,重点支持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产粮大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的“阳光工程”专项资金达到9亿元。据农业部统计,2004-2006年,地方省级财政投入的“阳光工程”专项资金达20亿元。此外,2006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225亿元(含劳动力市场费补助资金0.1亿元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2.17亿元),2007年安排245亿元(含劳动力市场建设费补助资金0.1亿元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15亿元),其中都包括了支持地方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的资金。关于政府投入与GDP同步增长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形式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不宜硬性规定与GDP增长挂钩,否则既有悖于实事求是的原则,还可能加重财政困难地区的负担。关于推广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式问题。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让农村劳动力直接受益的重要途径。国发[2005]36号文件明确规定,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关于采取减免税等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问题。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研究有关支持政策时统筹考虑。关于设立农民培训基金问题。设立农民培训基金应通过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的方式,不宜采取财政设立的方式,以免造成资金安排的重复、浪费。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