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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入的科研经费如何使用”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

  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做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国的科技事业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努力增加科技投入总量,不断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支持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有力地促进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正如委员们所言,随着经济和科研事业的发展,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资金管理体制和使用方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日益凸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科技投入的效益。比如大量的经费用来购买国外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下、维护管理差等。针对财政科技投入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在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有效性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科技部并报经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明确了“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投入结构、创新支持方式、健全评审评估、强化监督管理”的科技经费管理改革指导方针。按照国办发[2006]56号文件精神,针对“十五”期间科技经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先后修订了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形成了符合科技事业发展规律和科研工作特点的较为完善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新的经费管理办法统一了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允许开支劳务费等费用,并建立了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审批机制等。

  关于大量科研经费用来购买仪器设备,但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很低、管理维护很差的问题。应该说,委员们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提高设备使用效益,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启动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工作,坚持“以整合为主线,以共享为核心,以效益为目的”,切实推动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共建共享。财政部还会同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单位启动了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规定凡使用中央级科技和教育经费采购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联合评议。此外,国家还建立了全国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同时,为减少重复浪费,鼓励设备共享共用,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在“十一五”新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项目和课题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购买设备,如确需购买,只能用于购买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并将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也列入设备费统筹考虑。

  关于委员们提出的不硬性规定人员设备经费比例,政府投入经费中可以聘用专职研究人员和博士生,仪器设备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聘用设备管理人员,以及实行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等建议,在重新修订的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已经得到了解决。比如,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取消了除管理费科目外的各科目之间的比例限制,并将劳务费的用途明确为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含研究生等)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

  关于政府投入的科研经费用作在岗人员的科研津贴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统一部署,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改革方案规定,为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鼓励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在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之外,设置绩效工资。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委员们提出的根据工作量计算在岗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问题,实际上是如何计算并确定事业单位在岗人员的绩效工资问题,因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执行。此外,由于国家财政在“十一五”的开局之年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优化科技经费结构,大幅度增加了对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科研人员的津贴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因此不宜从有明确用途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

  关于政府科技投入不要集中在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的建议,我们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待这一问题。一方面,科研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其分配应当“择优、择重”,而不是平均分配,因此科技资源适当的集中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开展科学研究、执行科技项目的主体是科学家,其精力和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将科技项目过度集中于少数单位和个人,将难以保障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度。不可否认的是,委员们所反映的财政科技投入过度地集中于少数单位和个人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科技经费管理体系,加强顶层设计与宏观协调,使科技资源的分配更加符合科研工作规律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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