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列入公共财政支出”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9日
一、关于将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列入公共财政支出问题
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因此,居民基本住房保障支出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实施多年,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为基础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上述四项制度的实施均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大部分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主要由公共财政负担;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并免收土地出让收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公共财政对其进行了大量“暗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除鼓励社会捐赠以外,其他全部由公共财政安排。同时,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免收土地出让收入,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优惠,对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税收优惠等。上述情况表明,住房保障支出已经纳入了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为确保上述支出落实到位,国家财政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还分别设立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廉租住房支出”等支出科目,专门反映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的支出情况。基于上述情况,考虑到公共财政支出中已经包含了住房保障支出内容,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已基本落实,按照《预算法》中有关“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规定,不宜再设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二、关于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解决住房保障问题
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住房保障主要属于地方政府事权。考虑到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均衡,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薄弱,单纯依靠地方自身财力难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因此,2003年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时,就已将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纳入了转移支付范围,根据各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人均廉租住房补助标准、区域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着重通过增加地方财力,增强地方住房保障能力。2006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省级财政在对市、县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也要相应考虑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同时,要求市、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因此,代表们提出的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解决住房保障的建议,已基本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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