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建议提案>财政部2007年“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答复摘要专题栏目>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关于“构建分担教育成本促进
教育公平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9日

  一、关于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明确中央和地方投入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等问题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为解决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2005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根据“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是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三是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四是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率先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在全国启动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地区所需资金,中央和地方按5:5分担。2007年,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部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分担比例。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负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负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份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份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这次改革具有四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政府承担,且明确了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规范了保障范围。二是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受惠覆盖面扩大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学生。三是经费投入力度大,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不考虑教师工资增长因素,2006年-2010年5年间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累计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218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新增1258亿元,地方财政新增924亿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承担了改革经费的大头,省级财政也要发挥统筹落实作用,对省内贫困地区拿大头。四是强化经费监管。《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对资金来源未落实到位的,要相应扣减该市县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今年春季开学时,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约1.48亿名中小学生已经全部免除了学杂费,农村中小学运转水平得到基本保障,教师工资已经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目前,我们正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开展调研,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待报国务院批准后出台。可见,代表们关心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等问题正在得到解决。

  二、关于利用财政超收收入为教育“开源”以及调整教育投入结构等问题

  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提出了三个增长的要求,随后,《教育法》又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同时,《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近年来,各级政府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一是自1998年起至2002年,中央本级实行了“一个百分点”政策,即中央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仅此一项累计增加教育经费489亿元。全国大多数省份也相继执行了这一政策。二是“一个百分点”政策到期后,从2003年开始,中央财政确定,除年初预算安排时教育经费增长达到法定增长要求以外,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再根据超收情况相应追加教育经费。同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超收情况追加教育经费的制度。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我国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从1995年的1073.9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4665.69亿元,增长了3.35倍。

  “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的整体战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对教育的投入,积极调整经费投入结构,不断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第一,继续把教育投入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稳定增长。第二,当前把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予以保障。第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扩大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到2010年,使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为此,“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100亿元,重点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充实教学设备等。第四,积极支持高等教育,紧紧围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目标,加大经费投入,继续实施“985工程”、“211工程”等,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形成一批处于学术前沿的新兴交叉学科,部分学科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关于建立弱势群体补偿制度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义务教育方面,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职业教育方面,2006年,对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初步建立中职贫困学生助学制度。在高等教育方面,一是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通过改革财政贴息方式、延长还贷年限、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建立贷款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等,进一步理顺了政府、银行、高校和学生之间的经济关系,初步形成了风险共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二是2004年出台了国家助学奖学金制度,同时将国家助学奖学金总额由每年的2亿元增加到10亿元。经过各方努力,初步建立起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有机结合的高校贫困学生资助体系。

  但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四)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助学。同时,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随着助学体系的建立健全,代表所关心的在教育方面对弱势群体补偿的问题将得到较好解决。

  四、关于建立教育公共治理的社会参与制度

  近年来,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增强教育决策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如为加强教育收费的透明度,2002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规定形式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向社会进行公示,各学校也要将上述内容在校内张榜公布。2004年,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制定、调整重要的教育收费标准前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学生或学生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及有关专家意见。代表们提出的应在各级教育决策系统特别是学校管理的决策活动中建立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咨询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建议很好,我们将会同教育等部门认真研究。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