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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推进西部省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9日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助)、五保供养、灾民救助等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既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共财政的应有之义。这些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中央财政也逐年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51亿元,农村医疗救助资金9.5亿元,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各地五保供养给予补助,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2007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要求,中央财政在继续加大对现有农村社会救助项目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还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30亿元,用于支持已经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制订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将尽可能向包括甘肃省在内的财政困难、农村低保任务重的地区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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