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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1日

2015年12月24日 财税〔2015〕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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