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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5日

2014年12月25日 财税〔2014〕1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65~70(含)20%0

  70~75(含)25%025

  75~80(含)30%075

  80~85(含)35%15

  85以上40%25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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