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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3年3月31日   财企[2003]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625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发以来,对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保函风险资金的支出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调整为: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
   二、放宽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条件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三、增加企业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立保函的额度
   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为3000万美元。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确有经济效益的特大型对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得超过4000万美元。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企业工委,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国家
      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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