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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综合司]

留言时间:[2023-04-11]

回复时间:[ ]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五、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之规定,城市棚户区项目区域内的商品房(非安置房)是否适用此项规定?是否属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范围?请予解释,谢谢。

 网友您好,该问题建议您咨询税政司等有关部门,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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