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政策研究室]
留言时间:[2023-08-08]
回复时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第(六)条规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虚假转让不良资产,掩盖金融企业真实资产质量情况。所处置的不良资产(包括银行初次转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让),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问题:本条所称的“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是否包括原债务人的股东?如是,“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是包括全体股东还是仅包括构成控股关系的股东?金融企业能否向原债务人的全资控股股东转让不良资产?
您好!相关问题建议咨询金融司,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