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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咨询单位:[条法司]
留言时间:[2024-01-12]
回复时间:[ ]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但是从目前公开资料可以查询到的审计报告来看,如贵州茅台2022年度审计报告、上汽集团2022年度审计报告、建设银行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国移动2022年度审计报告、宝钢股份2022年度审计报告等,这些审计报告没有列示财务情况说明书,这些审计报告是否符合相关公司法和会计法规定?如果符合,是基于什么原因?如果不符合,审计报告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经研究,您所咨询的问题不属于我司职责,建议您咨询会计司。感谢您对财政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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