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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条法司]

留言时间:[2023-12-21]

回复时间:[ ]

尊敬的领导: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请问如果出现了在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上述情况外,评标委员会重新修改评标结果的做法(比如原来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来再次复核后不通过)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合,该如何处理?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保留原汇总结果或进行重新评审?

经研究,关于具体适用和执行问题,建议您向财政部国库司咨询。感谢您对财政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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