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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条法司]

留言时间:[2023-05-04]

回复时间:[ ]

您好!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请问这条规定中关于“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内容是否理解为: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时禁止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至于其他项目(例如一般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则仍然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期待您的解释答复,谢谢!

 经研究,您在留言中提到的问题不属于我司职责范围,建议您向财政部综合司、国库司咨询。感谢您对财政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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