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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咨询单位:[税政司]

留言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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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3中明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023年9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下发了《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以及《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财务归集口径规范》(以下简称《归集口径规范》),《归集口径规范》将《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与2001版和2012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的项目进行匹配衔接,统一项目在医疗收费票据分类、会计科目分类以及住院病案首页费用分类等财务相关归集口径。 我们的疑问是,36号文件附件3中规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是否涵盖2001版、2007修订版、2012版、2023版各个版本,还是只涵盖最新版,或是特指哪个版本? 在次表达一下我

   您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适用问题,按职责分工,建议您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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