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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4-01-18]

回复时间:[ ]

您好,《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中第四条“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公司在2023年符合条件的加计抵减额500万元,按照“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的要求,应该要计提加计抵减额500万元,但是公司未交增值税为200万元,递减后的差额300万元,是否应计入其他收益并作为其他流动资产-进项税未加计抵减额?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 ?? ?? ?? ???200万元 ? ? 其他流动资产-进项税未加计抵减额? ?? ?? ?300万元?? ? ? 贷:其他收益-进项税加计抵减? ?? ?? ?? ?? ? 500万元 ? ? 如果按照上述描述进行账务处理,是否与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的”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的处理方法相矛盾?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针对您所提问题,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可参考财政部会计司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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