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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4-01-17]

回复时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规定,“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属于管理方,但是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对于“受国家控制”的概念理解存在不确定,如果一个央企,下面有几百家子公司、孙公司,是否可以适用第六条,穿透认定这些子公司、孙公司同受国家控制,不认定为关联方,还是需要按照第四条第(三)项“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认定这些子公司和孙公司均受央企母公司控制,互为关联方。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企业会计准则下关于关联方的判断,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财会〔2017〕1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等有关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您提问所述的情形与“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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