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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4-01-13]

回复时间:[ ]

请问,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税款等方式的税收优惠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是应计入其他收益,1.实施的六税两费减半,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3.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扣%,这些情况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谢谢,期盼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根据您所提供的背景信息,对于当期直接减半征收的“六税两费”,企业可根据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对于计提或缴纳后减免的“六税两费”,企业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相关实施问答中明确,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对于您的第三个问题,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可参考财政部会计司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本答复仅适用于该问题所提供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他类似问题仍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和会计处理,不宜简单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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