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3-12-18]
回复时间:[ ]
我公司收到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一笔,政府部门来文表述为“安排你公司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xx万元”,未明确要求做为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处理。我公司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规定,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另,《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4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在资金拨付文件未要求资本金和资本公积的情况下,我公司应依据准则还是通则进行会计处理?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相关补助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关于《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请咨询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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