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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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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依照此规定,是否当报告主体为单一纳税主体时,“应当”将各类交易或事项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以净额列示披露?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第六章 列报”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列示。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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