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3-11-23]
回复时间:[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后,如果企业租赁负债及按照与租赁负债等额确认的使用权资产部分,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分别均满足递延所得税确认条件,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那么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得税资产报表层面是否仍然按照净额列示?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第六章 列报”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