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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0174528-2UYS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3-10-20]

回复时间:[ 2023-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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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在建工程的核算问题请教一下。在总包模式下,在阶段性列支在建工程时,能否按照合同约定进度确定在建工程的价值,即使实际工程进度(或实际价值)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额度?也就是说,在建工程的价值核算是实际的工程价值,还是合同约定的进度金额?有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合同的进度支付的金额也是在建工程的价值。且如果按照工程的阶段实际价值入账也不好判断。多谢了。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应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安装时,借记“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科目, 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