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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3-10-08]

回复时间:[ ]

1.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接受划拨土地用于建设项目,划拨土地时要求缴纳一部分土地划拨价款(税务局代收),请问如何账务处理?是在在建工程-其他投资核算,后期项目完工时转为无形资产核算,还是直接在无形资产核算? 2.因划拨土地权证无使用年限,划拨土地缴纳的划拨价款如何确定土地摊销年限?还是直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同类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确定?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在建工程”的“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其他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2.《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第二十条: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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