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3-09-04]
回复时间:[ ]
老师,您好,关于出租人收到租赁保金的几个问题,望解答,问题如下:1、收到租赁保证金为合同生效条件,收到的保证金出租人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承租人违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3、合同解除时以租赁保证金抵作未支付租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4、合同解除时以租赁保证金抵作场地修复或还原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判断相关业务是否为租赁,并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以收到租赁保证金为生效条件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交来的租赁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租赁保证金”科目。承租人到期不交租金,以保证金抵作租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租赁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按租赁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租赁保证金”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承租人未发生违约,出租人到期归还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租赁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恢复原租赁资产作为更新改造处理,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资本化,不满足的做费用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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