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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3-08-08]

回复时间:[ ]

尊敬的会计司领导,《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财政部会计司2017年1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是否意味着不用暂估进项税额,借方和贷方科目均为不含税金额?这样处理的原理是什么?是暂估进项税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吗?恳请予以指导。非常感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时,一般纳税人未取得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因此不涉及对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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