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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3-07-29]

回复时间:[ ]

我公司投资建设的厂房在2022年6月15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办理竣工决算,我公司按在2022年7月开始计提折旧,在2023年3月20日办理了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报告比原来计提折旧的原值增加了200万元,请问增加的200万元在2023年3月当月开始计提折旧,还是在2023年4月开始计提折旧。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待办理竣工决算后,企业应当按实际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四章  后续计量”等有关规定进行折旧计提等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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