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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3-07-10]

回复时间:[ ]

根据贵司回复:非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设期间其摊销应计入工建工程。我有两个问题不明白,望贵司加以解答: 1.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应用指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不应该包括土地的成本,如果房屋建设期间的土地摊入,是否房屋的成本也包括了土地的成本,两者是否自相矛盾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的规定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如果将土地成本摊入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说明土地是建造房屋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那么,应该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支出全部摊入房屋建筑物的成本,而不是仅仅是在房屋建设期间的部分成本。两者前后否自相矛盾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七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您所述的内容不存在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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