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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3-04-22]
回复时间:[ ]
1、租赁不适用豁免: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报表层面是否还是按照净额列示?(参考:单个法人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属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负责征收,所以目前采用按照净额列示) 2、租赁合同于2022年6月到期,2022年7月到期续签(是否可以理解为原租赁期结束),续租是否需要清理掉原值及累计折旧?同时16号准则的解释要求2023年1月1日必须执行,需要追溯调整可比利润表吗?另外2022年6月已经结束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考虑其对利润表的影响?还是只需考虑2022年7月新确认的租赁对可比利润表的影响?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列示和披露。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等有关规定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本解释)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新旧衔接,本解释已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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