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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留言时间:[2023-01-15]
回复时间:[ ]
1、同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是否都可以与合同负债进行抵消?如果都可以抵消,那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抵消先后顺序是什么?如果不能抵消原因是什么?2、同一客户不同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是否可以进行抵消?如果不能抵消的话在报表列报层面会不会虚增资产与负债?3、合同资产是含税口径,合同负债是不含税口径,含税口径与不含税口径抵消之后剩下的是什么?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列示。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合同资产”项目、“合同负债”项目,应分别根据“合同资产”科目、“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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