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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留言时间:[2023-11-17]
回复时间:[ ]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始终有一个问题被大家诟病,那就是根据(财政部的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分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在服务类项目中,需要供应商提供服务方案,文件中规定了评审方式和对应的分值,但在质疑投诉过程中,对应的主管财政部门依旧会认为没有细化和量化,且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细化和量化做解释或明确。请问在服务类项目采购中,需要提供方案的那么如何进行评审因素设置呢?盼回复感谢!!!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定相应的方案类评审因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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